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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集团198net(澳门)国际有限公司-登录GREEN LIFE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不断优化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把学院建成政治稳定、校园安定、秩序良好,广大师生更加满意的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甚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以及学院声誉受到较大损害的事件。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

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地震、汛情、危险物品扩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重大人员伤亡事件;

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具有一定政治目的集会、游行、大字报、罢工、罢课、罢餐、涉外事件以及到上级党、政部门上访等。

治安刑事类:主要是指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刑事、治安案件,将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案件,如学生群体性斗殴、犯罪分子校园内持刀行凶等。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报告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院级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领导小组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安全保卫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按突发事件类别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责任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  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按如下程序汇报:发现人或责任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值班干部——分管院领导(同时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类别、原因、性质、危险程度及对救援的要求。

 

如因故无法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时,有关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更高一级领导汇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如是火灾、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或持刀行凶、聚众斗殴等严重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警,同时按程序和时限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

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为政治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保卫处为灾害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为治安刑事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在半小时按程序报告。突发事件报告部门、地点、电话:

上班时间:

政治类事件:院办公室 行政楼316室 81920000;学生工作处 行政楼110室 81920215,81920216。

灾害类事件:安保办 行政楼125室 81920110。

治安刑事类事件:安保办 行政楼125室 81920110;学生工作处 行政楼110室 81920215,81920216

其他时间:

校园110:学校大门传达 81920130

中层值班室:行政楼120室 81920102

匪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120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辅导员等直接责任人员、事发地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及人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小组认为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一同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争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规定时限向上级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十条  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职能部门向社会、上级部门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非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就突发事件接受一切形式的采访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门在落实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协调和防治工作;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严格可行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结合自身工作并按照本预案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经常对师生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师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其所需的物资、人员等由学院提供,经费纳入本年度经费预算。鼓励支持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交流与协作。全校师生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对水、电、食物进行必要的控制,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考核、职务(称)晋升中给予倾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各相关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分类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突出操作性,做到适用范围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处理程序明确,明确界定突发事件的范围,做到责任明确,程序清晰,其基本原则和程序与本预案一致。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旅职院发〔2014〕16 号    2014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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