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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集团198net(澳门)国际有限公司-登录GREEN LIFE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04-16 点击:

银河集团198net(澳门)国际有限公司-登录GREEN LIFE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被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 对外投资: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 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应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 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 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院年度资产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学院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处室、系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 合理配置、利用学院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 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院资产收 益。

5. 负责组织学院各种设施、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 负责组织学院办公用具、维修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7. 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 负责学院房屋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作为学院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其中办公室、教学研究室、财务处、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中心为不 单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同时还具有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职能,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各处室、系部: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 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指派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直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办公室、教学研究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教学研究室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院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实训设施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训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及实训室设置、调整等工作;制定实训设施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训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 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计算机网络中心: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 立健全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教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 档案资料。负责学院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教设备管理的日常管理 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总务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各处室、系部执行。

第十一条 总务处会同有关处室、系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总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 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四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执行政府采购,严格合同执行、验收等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 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 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 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 可能对学院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八条 学院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总务处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院将收 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总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院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须向总务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三条 我院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总务处审验,学院批准后,报省旅法委审核,最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大于 30 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大于 300 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单项账面原值大于 300 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

2. 处置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报总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报省旅法委审批。

3. 学院各处室、系部不经总务处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 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 资产评估报告和总务处的价值确认文件;

4. 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 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置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资产划转是指学院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九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 学院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省旅发委审核,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总务处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总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 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 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总务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所有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处室、系部及有关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1. 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院国有资产的各处室、系部、校办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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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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